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辦公室下發《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對醫療機構護工管理做出新規定。
護工不屬于衛生技術人員,嚴禁將護士的工作職責交由護工承擔。患者或其家屬使用護工應當在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情況下,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鼓勵和提倡醫療機構引入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具有合法資質的陪護服務機構提供陪護服務。醫療機構在患者或其家屬自愿的前提下,引導患者或其家屬選擇使用由專業機構提供的和經過專業培訓的護工。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與其簽約的陪護服務機構建立護工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或服務規范等,并納入協議內容。護工陪護期間應當統一穿著有別于醫務人員的工作服,佩戴統一標識,嚴格遵守醫療機構和科室的各項管理制度,在護士長、執業護士的直接管理和指導下,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及相關規定,規范提供生活照護服務。嚴禁護工跨病區實施陪護服務。
醫療機構有權對在本機構提供陪護服務的護工實施監督管理,通過巡視病房、訪談患者及其家屬等多種形式,掌握護工的工作狀況,及時向陪護服務機構反饋,作為醫療機構對陪護服務機構、陪護服務機構對護工的考核依據。對于服務質量與信譽差的陪護服務機構及其護工,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報陪護服務機構,并視情節采取警告或清退相關人員、終止服務協議等措施。醫療機構應當切實加強病區探視和陪護人員管理,對于長期滯留在醫療機構內,從事陪護服務經營行為并擾亂正常診療秩序的人員,要及時予以清理。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醫療機構護工管理工作的檢查評價,將陪護服務作為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落實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推行便民惠民措施的一項指標,納入對醫療機構綜合服務滿意度測評內容。及時總結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并予以推廣。定期開展日常巡查和專項整治活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及時糾正,持續改進轄區醫療機構陪護服務質量。
(來源: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